失控的禁鱼期
第二十三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采沙、挖第二十一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改造渔场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泥等,应当征得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第二十条 凡卸售渔获物的船舶,必须在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渔港、码头卸售渔获物。在海上收购渔获物的,必须持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海上收购许可证。在渔港、码头收购和销售渔获物,必须遵守渔港、码头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非法渔获物。门同意。在鱼虾、蟹、贝重点繁殖区和增殖区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保护幼苗的措施。求大虾帮助,我要小钓鱼船出租的管理条例
3、本条1、2款以外的贝类生长区域和码头、船坞以外120米之内的区域为禁止出口区域。第三章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卫生管理第六条在境内的一切贝类养殖场(或采捕场)的经营者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登记,经当地商检机构考核批准,报商检局备案,领取出口贝类养殖采捕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出口贝类养殖和捕捞。第七条出口贝类养殖或采捕部门必须在贝类许可出口区域或条件许可出口区域的开放期内从事贝类养殖采捕。禁止在禁止出口区养殖、采捕贝类。第八条条件许可出口区域的关闭或开放由当地商检机构会同出口贝类养殖、采捕、加工、经营部门根据对该区域卫生、生物毒素监测结果决定。第四章出口贝类的加工卫生管理第九条在境内一切从事出口贝类加工的加工厂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试行)》,并经过商检机构注册登记,获得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出口贝类加工。第十条供捕捞和运输贝类的工器具要清洁卫生,易于清洁消毒,当环境温度较高时,要有适宜的冷藏设备。第十一条贝类捕捞后要尽快妥善清洗,去除淤泥和杂物。贝类洗涤用水来自许可出口区域或水质相同的水源。第十二条贝类包装容器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容器外要贴附标记或标签,标明贝类出口区域和贝类养殖场登记编号或注册编号和贝类名称及数量。第十三条出口贝类加工厂(库)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贝类原料来自经商检登记的养殖场或采捕场,检查附加标签鉴别来源,禁止收购禁止出口区域或来源不明的贝类作出口原料。第十四条出口贝类加工厂(库)必须加强生产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做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检验记录,存档备查。第五章出口贝类检验及毒素监测控制第十六条贝类及其产品出口检验:第十五条 从事捕捞重点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品种生产的,必须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批准的捕捞品种捕捞。加工产品出口前检验,商检机构除抽样检测贝类毒素外,要严格检验加工记录,符合第四章贝类的加工卫生管理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才准许装运出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商检法》及《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采捕海参、鲍鱼、石花菜等自然资源品种的,必须经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采捕证。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使用船舶从事钓鱼活动的,应当经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钓鱼船许可证。不得利用钓鱼船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避第十八条 胶州湾内禁止底拖网、定置网作业。在本市其他近海进行定置网作业的,必须按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船只和网具规格,在划定的作业区作业。定置网作业不得跨区(市)进行。开养殖区、港区、航道和锚地。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增殖放流海区禁止捕捞增殖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禁止使用伤害增殖资源品种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回捕增殖资源时,应当保护其他渔业资源。
第二十四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关于禁渔期、禁渔区及水产品采捕标准的规定。本市地方性的渔业资源和重点保护品种的禁渔期、禁渔区及采捕标准,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禁用渔具。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
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
应该还是监管的不严格 这种情况还是要严格监管机制的章总则条根据《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保证出口贝类的卫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境内,一切从事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加工和经营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是全国出口贝类及其产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机关,根据贝类毒素检测结果负责确定出口贝类区域的划分和出口贝类产品卫生检验标准,管理全国出口贝类区域划分及登记和出口贝类及产品检验工作。第四条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该地区的出口贝类区域划分、登记及其出口贝类、贝类产品卫生检验和出证工作,负责出口贝类区域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出口贝类区域的划分第五条商检机构会同当地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加工、经营企业对贝类生长区域卫生和生物毒素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与贝类毒素检测结果,将贝类养殖捕捞区域划分为许可出口区域、条件许可出口区域、禁止出口区域。1、贝类生长区域没有受到污染;水质符合中华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贝类没有被检测出贝类毒素的区域为许可出口区域。
2、贝类生长区域受到周期性有毒、有害因素影响或有毒藻类的污染,在特定的时期内,贝类经检测含毒,但通过适当的管理,避开期,其贝类可以达到食用标准的区域为条件许可出口区域。当地保护伞太好了,船是从哪里出海的?在哪里卸货的?怎么运输到市场的?是敌人太狡猾呢?还是执法人员太无能呢?
活贝出口检验以15天为一周期,在出口贝类海域分区抽样,检验贝类毒素,合格后允许捕捞出口或作加工原料。